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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平桥景区综合治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阿哈水库、花溪水库饮用水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实施对平桥景区综合治理。为合理有序 开发和利用好旅游资源,切实保护景区、景点和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现对平桥景区相关单位、个人、经营户通告如下:

一、对破坏沿河绿地、植被和私自铺设水泥地面的单位、个人、经营户,必须于 2008年1月30日前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禁在水库、花溪河从事游船经营和各 水上娱乐活动。

三、严禁在沿河两岸 50米内从事饮食、烧烤等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平桥——花溪水库大坝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马匹、马车经营。

五、平桥景区单位、个人、经营户必须于 2008年1月30日前将所有私自搭建的建(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按 相关法规依法拆除。

六、禁止在花溪河道及花溪水库内从事洗涤物品和污染水源的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者,将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花溪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