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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花府发〔 200526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花溪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全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抓好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 )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 )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村委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每半年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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