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府发〔
2005〕
18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意见(试行)》已经
2005年
6月
28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经区委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花溪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
53号)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花溪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企业及部门占用区属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须按规定向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
第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各单位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适当规模和可持续的合理结构,预算支出必须与预算收入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来源可靠、增长稳定。
(三)预算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留有后备。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缴交:
国有资产收益扣除应交税金,按规定全额实行
“收支两条线
”缴入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各单位成本(费用)后按比例核定补助给单位后交国库。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
(二)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全额上缴,基数内补助单位
30%,超基数补助单位
50%。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视单位取得收入所需成本(费用)核定补助。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基数内按
40%—60%进行补助,超基数部分按
60%—80%补助。
(五)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收入,全额上缴,基数内按
30%—50%进行补助,超基数部分按
40%—70%补助。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视单位取得收入所需成本(费用)核定补助。
(七)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国有企业,实行内部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有资本企业,按企业税后纯利润
10%—30%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全额上缴,视企业取得收入所需成本(费用)核定补助。
(九)实行整体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其承包或租赁费减除必要开支后的
70%—80%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定。
(十一)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核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交缴单位的具体交缴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编制部门预算时具体核定。
第七条
对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事宜,必须由区财政局会同国有资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批,重大事件须按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采取按季预交,全年清算的办法。对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收缴;实行整体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按承包或租赁合同规定的数额及期限收缴。
第九条
激励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超基数上缴提高补助比例的办法;对企业实行除超基数上缴提高奖励(补助)比例外,还按照企业绩效考核办法,从按比例奖励(补助)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兑现奖励给企业领导人,完不成任务的按企业绩效办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 资产 意见 通知
|
|
抄:区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区委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区新闻单位。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
年8
月31
日
印
|
|
共印
110份
|
|